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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環保專題”——北京市貫徹《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規定》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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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貫徹《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規定》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本市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壓實生態環境保護責任,推進首都生態文明建設,依據《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實行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制度,設立專職督察機構,對市政府有關部門,各區委、區政府(含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黨工委、管委會,下同)及其有關部門,鄉鎮黨委、政府,街道黨工委、辦事處,有關市屬國有企業等組織開展生態環境保護督察。

第三條 本市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習近平總書記對北京重要講話精神,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市委、市政府的決策部署,以解決突出生態環境問題、改善生態環境質量、推動高質量發展為重點,聚力夯實首都生態文明建設和生態環境保護的政治責任,強化督察問責、形成警示震懾、推進工作落實、實現標本兼治,不斷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推動建設國際一流的和諧宜居之都。

第四條 本市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提高政治站位;堅持以法紀為準繩,嚴格工作程序,做到客觀公正;堅持問題導向,動真碰硬,倒逼責任落實;堅持群眾路線,信息公開,注重綜合效能;堅持求真務實,真抓實干,反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

第五條 本市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包括例行督察、日常督察、專項督察和派駐督察。

原則上在每屆市委任期內,對市政府有關部門,各區委、區政府以及有關市屬國有企業開展例行督察。對有關督察對象分區域、分領域開展日常督察,按計劃調度、督促中央和本市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整改任務落實。針對突出生態環境問題,視情組織開展專項督察。必要時,在生態環境問題突出的區以及有關市屬國有企業等單位派駐專門人員,開展派駐督察。

第六條 本市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實施規劃計劃管理。五年工作規劃經市委、市政府批準后實施。年度工作計劃應當明確當年督察工作具體安排,以保障五年規劃任務落實到位。

第二章 組織機構和人員

第七條 中共北京市委生態文明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委生態文明委)下設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小組,負責統籌推進本市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

第八條 市委生態文明委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小組組長由市委副書記、市長擔任,副組長由市政府分管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副市長擔任,成員包括市政府秘書長,市委、市政府相關副秘書長,市委辦公廳、市委組織部、市委宣傳部、市政府辦公廳相關負責同志,市司法局、市生態環境局、市審計局、市統計局主要負責同志,以及市檢察院相關負責同志。

第九條 市委生態文明委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小組的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習近平總書記對北京重要講話精神,研究在實施本市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中的具體落實措施;

(二)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市委、市委生態文明委關于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的決策部署;

(三)配合中央對本市開展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向市委、市委生態文明委匯報中央對本市開展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的有關情況,以及本市關于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反饋意見的整改方案等重要事項,統籌推進本市關于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問題的整改,聽取本市關于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問題整改等重要情況匯報;

(四)向市委、市委生態文明委報告本市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有關情況;

(五)審議本市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的制度規范、規劃計劃等重要文件;

(六)聽取市委生態文明委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小組辦公室有關工作情況的匯報;

(七)協調解決本市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方面的重大問題;

(八)審議本市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條 市委生態文明委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小組辦公室設在市生態環境局,負責處理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小組日常事務工作,承擔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辦公室主任由市生態環境局主要負責同志擔任,副主任由市生態環境局分管負責同志擔任。

第十一條 市委生態文明委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小組辦公室的職責是:

(一)向市委生態文明委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小組報告工作情況,組織落實工作小組確定的工作任務;

(二)負責擬訂本市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的制度規范、規劃計劃、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

(三)承擔本市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的組織協調工作;

(四)承擔本市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報告的審核、匯總、上報,以及督察反饋、移交移送的組織協調等工作;

(五)調度、督促中央和本市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的整改任務落實,并向工作小組報告;

(六)指導各區配合做好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相關工作;

(七)承擔工作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建立健全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專員制度。在市生態環境局設督察專員,加強對督察具體工作的協調推進。可通過列席各區委、區政府生態環境保護工作重要會議等方式,跟蹤各區委、區政府研究落實生態環境保護重點任務等情況,強化對各區委、區政府的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根據需要,組織督察專員等人員開展派駐督察工作。

第十三條 市生態環境局所屬的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機構按照年度工作計劃,承擔中央和本市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反饋意見的整改任務落實情況核查,以及本市生態環境保護日常工作落實情況摸排等督察的輔助性、事務性工作。

第十四條 根據本市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安排,經市委、市政府批準,組建市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具體承擔本市生態環境保護例行督察和重要專項督察任務。

第十五條 市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設組長、副組長。督察組實行組長負責制,副組長協助組長開展工作。組長由現職或者近期退出領導崗位的局級領導同志擔任,副組長由市生態環境局現職局領導擔任。

建立組長人選庫,由市委組織部商市生態環境局管理。組長、副組長人選由市委組織部履行審核程序。

組長、副組長根據每次生態環境保護督察任務確定并授權。

第十六條 市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成員以市生態環境局及其所屬的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機構人員為主體,并根據任務需要抽調有關專家和其他人員參加。市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成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理想信念堅定,對黨忠誠,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堅持原則,敢于擔當,依法辦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潔;

(三)遵守紀律,嚴守秘密;

(四)熟悉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或者相關政策法規,具有較強的業務能力;

(五)身體健康,能夠勝任工作要求。

第十七條 加強生態環境保護督察隊伍建設。選配市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成員應當嚴格標準條件,對不適合從事督察工作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調整。

第十八條 市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成員實行任職回避、地域回避、公務回避,并根據任務需要進行輪崗交流。

第三章 督察內容和程序

第十九條 本市生態環境保護例行督察的對象包括:

(一)各區委、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并可以下沉至鄉鎮黨委、政府,街道黨工委、辦事處;

(二)承擔重要生態環境保護職責的市政府有關部門;

(三)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對生態環境影響較大的有關市屬國有企業;

(四)市委、市政府要求開展例行督察的其他單位。

第二十條 本市生態環境保護例行督察的內容包括:

(一)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習近平總書記對北京重要講話精神,以及落實新發展理念、推動高質量發展情況;

(二)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市委、市政府關于生態文明建設、生態環境保護決策部署情況;

(三)國家和本市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政策制度、標準規范、規劃計劃的貫徹落實情況;

(四)生態環境保護黨政同責、一崗雙責推進落實情況和長效機制建設情況;

(五)中央生態環境保護例行督察、“回頭看”和專項督察反饋問題整改落實情況;

(六)突出生態環境問題以及處理情況;

(七)生態環境質量改善情況;

(八)生態環境質量呈現惡化趨勢的區域流域以及整治情況;

(九)對人民群眾反映的生態環境問題立行立改情況;

(十)干預生態環境監測活動、數據等行為;

(十一)在生態環境問題立案、查處、移交、審判、執行等環節非法干預,以及不予配合等情況;

(十二)其他需要開展例行督察的事項。

第二十一條 本市生態環境保護例行督察的有關工作安排應當報市委、市政府批準。

第二十二條 本市生態環境保護例行督察一般包括督察準備、督察進駐、督察報告、督察反饋、移交移送、整改落實和立卷歸檔等程序環節。

第二十三條 督察準備工作主要包括以下事項:

(一)向市委、市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了解被督察對象有關情況以及問題線索;

(二)組織開展必要的摸底排查;

(三)確定組長、副組長人選,組成市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開展動員培訓;

(四)制定督察工作方案;

(五)印發督察進駐通知,落實督察進駐各項準備工作。

第二十四條 督察進駐時間應當根據具體督察對象和督察任務確定。督察進駐主要采取以下方式開展工作:

(一)聽取被督察對象工作匯報和有關專題匯報;

(二)與被督察對象黨政主要負責人和其他有關負責人進行個別談話;

(三)受理人民群眾生態環境保護方面的信訪舉報;

(四)調閱、復制有關文件、檔案、會議記錄等資料;

(五)對有關地區、部門、單位以及個人開展走訪問詢;

(六)針對問題線索開展調查取證,并可以責成有關地區、部門、單位以及個人就有關問題作出書面說明;

(七)召開座談會,列席被督察對象有關會議;

(八)到被督察對象下屬地區、部門或者單位開展下沉督察;

(九)針對督察發現的突出問題,可以視情對有關黨政領導干部實施約見或者約談;

(十)提請有關地區、部門、單位以及個人予以協助;

(十一)其他必要的督察工作方式。

第二十五條 督察進駐結束后,市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應當在規定時限內形成督察報告,如實報告督察發現的重要情況和問題,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督察報告應當以適當方式與被督察對象交換意見后報市委、市政府。

第二十六條 督察報告經市委、市政府批準后,由市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向被督察對象反饋,指出督察發現的問題,明確督察整改工作要求。

第二十七條 督察結果作為對被督察對象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獎懲任免的重要依據,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送有關組織(人事)部門。

對督察發現的重要生態環境問題及其失職失責情況,市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應當形成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問題清單和案卷,按照有關權限、程序和要求移交市紀委市監委、市委組織部、市國資委黨委或者被督察對象。

對督察發現需要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的,移送相關區政府或者市有關部門按規定索賠追償;需要提起公益訴訟的,移送檢察機關等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對督察發現黨員干部和公職人員存在違 紀違法或者不正確履職的,按照有關規定移送紀檢監察機關依紀依法處理。

對督察發現涉嫌犯罪的,按照有關規定移送監察機關或者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八條 被督察對象應當按照督察報告制定督察整改方案,在規定時限內報市委、市政府。

被督察對象應當按照督察整改方案要求抓好整改落實工作,并在規定時限內按要求向市委、市政府報送督察整改落實情況。

市委生態文明委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小組辦公室應當對督察整改落實情況開展調度督辦,并組織抽查核實。對整改不力的,視情采取函告、通報、約談、專項督察、典型案例曝光、派駐督察等措施,壓實責任,推動整改,并向市委生態文明委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小組報告有關情況。

第二十九條 生態環境保護督察過程中產生的有關文件、資料應當按照要求整理保存,需要歸檔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 加強邊督邊改工作。堅持邊督察、邊移交、邊督辦的原則,對督察進駐過程中人民群眾舉報的生態環境問題,以及督察組交辦的其他問題,被督察對象應當準確迅速建立工作臺賬,明確整改目標、措施、時限和責任單位,做到立行立改、堅決整改,確保有關問題在規定時限內查處到位、整改到位。

第三十一條 加強督察問責工作。堅持依法依規、客觀公正、科學認定、權責一致、終身追究的原則,對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而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地區和單位黨政領導干部,應當依紀依法嚴肅、精準、有效問責;對該問責而不問責的,應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三十二條 加強信息公開工作。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的具體工作安排、邊督邊改情況、有關突出問題和案例、督察報告主要內容、督察整改方案、督察整改落實情況,以及督察問責有關情況等,應當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充分利用黨報、政府網站、電視臺,于規定時限內按照有關要求對外公開,回應社會關切,接受群眾監督。積極運用政務微博、微信等新媒體網絡,及時發布權威信息,加強宣傳引導。對公開不及時、公開不到位、公開內容弄虛作假的,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三十三條 本市生態環境保護日常督察以及專項督察對象參照例行督察的對象范圍,根據具體督察事項和要求確定。

第三十四條 生態環境保護日常督察按照年度工作計劃,分區域、分領域對日常工作中生態環境保護責任落實情況實施督察,調度、督促中央和本市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的整改任務落實。對工作落實不力的,視情采取函告、通報、約談、專項督察、典型案例曝光、派駐督察等措施,壓實責任,推動整改。

第三十五條 生態環境保護專項督察直奔問題、強化震懾、嚴肅問責,督察事項主要包括:

(一)市委、市政府明確要求督察的事項;

(二)重點區域、重點領域、重點行業突出生態環境問題;

(三)中央和本市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中整改不力的典型案件;

(四)其他需要開展專項督察的事項。

第三十六條 本市生態環境保護派駐督察的對象包括:

(一)各區委、區政府;

(二)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對生態環境影響較大的有關市屬國有企業總公司;

(三)市委、市政府要求開展派駐督察的其他單位。

第三十七條 生態環境保護派駐督察在生態環境問題突出的區以及有關市屬國有企業等單位駐點,通過列席區委、區政府生態環境保護工作重要會議、問詢談話、實地調研督導、調閱有關資料、責令作出說明等方式,對派駐的區以及有關市屬國有企業等單位生態環境保護決策部署貫徹落實、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落實、生態環境保護重點任務完成、突出生態環境問題解決等情況進行督察,并提出督察建議。

第三十八條 本市生態環境保護日常督察、專項督察和派駐督察由市委生態文明委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小組辦公室組織人員實施,應當按照年度工作計劃,結合具體督察事項和要求,在督察開始前充分調研,制定工作方案,明確工作安排。符合以下情況的重要專項督察應當組建市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實施,程序、權限參照例行督察相關規定執行:

(一)市委、市政府確定的重點督察事項;

(二)對生態環境產生重大影響的嚴重生態環境問題;

(三)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的突出生態環境問題;

(四)在中央和本市生態環境保護督察重大整改任務中弄虛作假的;

(五)其他需要開展重要專項督察的事項。

第四章 督察紀律和責任

第三十九條 本市生態環境保護督察人員應當嚴明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嚴格執行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及市委貫徹落實辦法,嚴格落實各項廉政規定。

市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督察進駐期間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臨時黨支部,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加強督察組成員教育、監督和管理。

第四十條 本市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應當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督察中發現的重要情況和重大問題,本市生態環境保護督察人員應當向市委生態文明委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小組或者其辦公室請示報告,不得擅自表態和處置。

第四十一條 本市生態環境保護督察人員應當嚴格落實各項保密規定,嚴格保守督察工作秘密,未經批準不得對外發布或者泄露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有關情況。

第四十二條 本市生態環境保護督察人員不得干預被督察對象正常工作,不處理被督察對象的具體問題。

第四十三條 本市生態環境保護督察人員應當嚴格遵守中央和本市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紀律、程序和規范,正確履行職責。督察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視情節輕重,依紀依法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者黨紀處分、政務處分;涉嫌犯罪的,按照有關規定移送監察機關或者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不按照工作要求開展督察,導致應當發現的重要生態環境問題沒有發現的;

(二)不如實報告督察情況,隱瞞、歪曲、捏造事實的;

(三)工作中超越權限,或者不按照規定程序開展督察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利用督察工作的便利謀取私利或者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五)泄露督察工作秘密的;

(六)有違反督察工作紀律的其他行為的。

第四十四條 市委生態文明委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小組辦公室應當加強對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的組織協調。對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組織協調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四十五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支持協助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對違反規定推諉、拖延、拒絕支持協助生態環境保護督察,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四十六條 被督察對象應當自覺接受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積極配合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開展,如實反映情況和問題。被督察對象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視情節輕重,對其黨政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有關責任人,依紀依法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者黨紀處分、政務處分;涉嫌犯罪的,按照有關規定移送監察機關或者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故意提供虛假情況,隱瞞、歪曲、捏造事實的;

(二)拒絕、故意拖延或者不按照要求提供相關資料的;

(三)指使、強令有關單位或者人員干擾、阻撓督察工作的;

(四)拒不配合現場檢查或者調查取證的;

(五)無正當理由拒不糾正存在的問題,或者不按照要求推進整改落實的;

(六)對反映情況的干部群眾進行打擊、報復、陷害的;

(七)采取集中停工停產停業等“一刀切”方式應對督察的;

(八)其他干擾、抵 制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的情形。

第四十七條 被督察地區、部門和單位的干部群眾發現生態環境保護督察人員有本辦法第四十三條所列行為的,應當向有關機關反映。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市政府有關部門,各區委、區政府,有關市屬國有企業應當將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同主責主業有機融合,納入年度工作要點,定期研究、狠抓落實,并依法依規加強對下級或者下屬單位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監督指導。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由中共北京市委負責解釋,具體解釋工作由市生態環境局承擔。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2020年3月1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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